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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06年度农产品出口进行资金扶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1-17 09:29  文章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对2006年度农产品出口进行资金扶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促进和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按照《山东省2006年度财政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鲁财企〔2006〕5号)规定,现就扶持农产品出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扶持范围
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有机认证和满足重要市场标准的认证(具体认证扶持范围见附件1,农产品出口扶持范围见附件2)。
已经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轻纺促进资金或者国家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2006年当年完成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三、扶持标准
对2006年度农产品出口企业取得相关认证实际发生的认证费进行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各市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应于2007年1月底前填报《出口农产品认证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由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联合行文(附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属驻青岛市企业的《资金申请表》直接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联合对各市和省属企业的资金计划申请材料审核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级次逐级拨付扶持资金。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扶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农产品认证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认证证书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申请和使用扶持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挪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扶持范围
2、农产品出口扶持范围
3、出口农产品认证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4、农产品出口扶持资金项目拨扶申请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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