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山东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济宁市市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9-04-29 14:09  文章来源:济宁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各有关企业:
  近期,部分出口企业反映,由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较短而影响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请有关企业按以上期限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关于做好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参会工作的通知    2007-07-17 15:13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2007-02-26 09:59
关于组织企业参加“2007中国(青岛)纺织服装出口交易会暨跨国采购洽谈会”的通知    2007-02-25 10:45
关于转发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7-01-28 23:35
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    2007-01-28 23:20
关于对2006年度农产品出口进行资金扶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1-17 09:29
《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大项目促进机制的通知》    2006-07-10 17:47
关于成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的通知    2006-03-08 17:03
关于做好2006年外事工作的通知    2006-02-20 14:33
关于做好05年招商引资统计年报的通知    2006-02-10 14:3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山东省商务厅          联系人:张明超 电话:0531-8901331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凌晓 电话:010-51651200-60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