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各隶属海关,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印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外经贸发字[2005]562号),请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我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
省外经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青岛海关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八部委指导意见”),加快我省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加快外贸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充分认识出口名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1、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到2004年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和出口大国,相当一部分出口商品已在国际市场占据很大份额。但由于出口缺乏品牌,产品雷同,导致出口企业互相压价,经济效益低下,甚至出口难以为继。传统的贸易增长方式不但带来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而且频频遭遇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致使我国对外贸易单纯从数量上扩张的空间已十分有限。目前,全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到20%,自主品牌出口所占比重不足10%;而我省的自主品牌出口所占比例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仅占出口总额的5%左右。因此,全省上下必须从外贸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注重质的提高,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转向以名牌为中心的非价格竞争,通过依靠名牌来争夺市场,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加快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大力培育自主出口名牌,将出口产业链扩展到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环节,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通过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外经贸龙头企业,进一步增强我省对外贸易发展的国际竞争力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我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培育出口名牌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培育出口名牌,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进我省加快实现由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的转变。
3、工作目标和重点。以我省具有传统出口优势的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轻工工艺等行业为实施出口名牌战略的工作重点,以机电、高新技术、医药化工等产业为新的增长点,通过各级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大胆实践,到2010年,争取全省有5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自主品牌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30%;同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自主出口名牌,争取有100家企业入选商务部评选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商务部出口名牌),200家企业入选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其中,纺织服装企业70家,机电企业40家,医药、五矿化工企业30家,农产品企业30家,轻工工艺企业20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
4、基本原则。①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口名牌培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分步实施。②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重点选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争取尽快形成有国际影响力的出口名牌,引导、带动全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名牌发展模式,同时发挥政策引导、支持、推动作用,促进我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④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出口名牌,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三、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大对出口名牌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5、财政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省级外经贸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重点向出口名牌倾斜,进行专项扶持: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广告宣传、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等活动;积极支持入选商务部和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名牌出口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入选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另行制定。
6、贸易扶持政策。对名牌出口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申报、安排;在国内重要展览活动中,展位分配向名牌出口企业倾斜;在境外市场开拓活动中,设立出口名牌展区,对我省的名牌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推介;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名牌出口企业产品。
7、技改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名牌出口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优先使用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8、“走出去”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名牌出口企业申请国家境外加工贸易的贷款贴息;采取境外投资便利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名牌出口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加工、生产、组装出口名牌产品。
9、贸易便利化措施。海关对名牌出口企业打造最便捷的通关环境,并为相关管理提供数据基础信息。工商管理部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积极推荐出口名牌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检验检疫部门把名牌出口企业纳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一类企业范围进行检验监管,制定更为便利化的措施,加快企业出口产品的验放速度;加大对名牌出口企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协助企业打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优先推荐出口免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企业积极做好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和开展国际质量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名牌出口企业,优先予以免检。
10、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工商、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将与出口名牌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并将其作为已经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对出口名牌的侵权行为,为名牌出口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各种涉外活动的机会,加大对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和出口名牌的宣传力度,形成争创名牌、发展名牌和保护名牌的舆论氛围,为提高出口名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出口名牌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
11、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在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八部委指导意见”的要求,由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全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厅。
12、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指导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行业出口名牌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广泛开展争创出口名牌的培训交流活动,及时向会员企业宣传有关扶持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企业做好服务。
13、建立出口名牌建设信息通报制度。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网站上设立“山东出口名牌”专栏,宣传实施出口名牌战略的政策,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的动态情况,传递企业在创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实现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网上互动交流;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编发出口名牌建设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动向和有关政策;建立企业走访制度,利用各种机会了解企业出口名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对策和建议;每年统一制作山东出口名牌宣传册和光盘,在国内外知名媒体上进行宣传和推介。
14、评选山东出口名牌。由协调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照商务部出口名牌的评选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评选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两年一次,评选出的山东出口名牌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动出口名牌建设工作
15、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名牌建设的领导,参照省级工作机制,建立促进本地区出口名牌建设的工作机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地区出口名牌发展规划;积极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出口名牌建设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对名牌出口企业的激励机制。
1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将视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逐步加以完善。
关于推荐2006-2007年度“山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企业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有关外经贸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根据《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外经贸发字[2005]562号)和《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山东省评选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备选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比标准见附件1)
二、申请2006-2007年度“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属集团公司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市(集团)“山东出口名牌”候选名单,并将已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机构的市,企业申报材料应经过该机构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五、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对审核不严、申报材料不实的市外经贸局及有关省属企业,省外经贸厅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对培育我省出口品牌、推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
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山东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推进我省加快实现由贸易大省向贸易强省的转变,按照我省《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出口名牌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条 入选“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不参加“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入选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重点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山东出口名牌评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
第五条 申请山东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三)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礼品行业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六)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六条 凡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山东出口名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
(一)“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名牌工作规划。
(四)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编号及各类科技计划批文(复印件)。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上两年度出口额证明。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八)国外设立生产企业、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的批准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证书(复印件)。
(十)在主要出口国家获奖证书(复印件)、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十一)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达到资格条件、提交申请的企业,按下列评比标准打分:
(一)创名牌的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三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或没有规划的得0分。
(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得5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得3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5分,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最多不超过5分。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3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10分,排第二位的得9.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七)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国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个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个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或相应的省级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十)海外市场认可情况。包括在海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评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请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评选要求,向所在市外经贸局或省属集团公司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属集团公司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市山东出口名牌候选名单,并将已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机构的市,企业申报材料应经过该机构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同)。其它省级外贸公司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须每年3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出口名牌建设工作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称号。
第五章 奖惩及处罚
第十二条 获得山东出口名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将取消企业本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在有效期内,已入选企业在年度审查中不具备资格条件(参见第六条)的,取消其山东出口名牌称号;连续两年审查合格,优先申报下一次山东出口名牌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06-2007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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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条件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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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代码: |
海关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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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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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品牌①: |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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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上年度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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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
境内注册商标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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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商标名称及地点: |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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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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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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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情况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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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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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指标(括号内为该项目最高分) |
具体情况 |
得分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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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名牌工作规划(5分) |
(填写档次)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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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品科技含量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10分) |
专利(5分) |
(填写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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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5分) |
(填写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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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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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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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认证 |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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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额(20分) |
(填写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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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5分) |
(填写前一年度出口额数值及增长率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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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10分) |
(填写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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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0分) |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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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10分) |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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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称号或奖励(15分) |
国家级称号或奖励 |
(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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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称号或奖励 |
(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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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认可情况(5分) |
海外获奖情况 |
(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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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
(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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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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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企业盖章)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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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一家企业只能填写一个
②指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无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本栏由市级外经贸部门或省属外贸集团核实后填写
③④栏由市级外经贸部门或省属外贸集团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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