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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6-23 17:14  文章来源:市中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公益性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我区企业合资合作新上项目。
  第二条 新办、新注册工业项目年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40%给予奖励。新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区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新办、新注册服务业项目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由区财政按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给予奖励。新办、新注册的服务业项目属现代物流、地域总部、品牌商贸、金融保险、文化娱乐、社区服务等新型业态,或投资建设特色路街、主题楼宇、专业市场的,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由区财政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40%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上述政策外,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区财政按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增加奖励。
  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均按50%给予奖励。
  上述上缴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他税费。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免收当年一切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免收一切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新建工业项目,按租赁或出让方式为其提供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视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情况减免租金,也可直接与区政府相关机构签订租赁协议。
  第七条 投资过亿元的内资项目及过千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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