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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2008-06-23 17:16  文章来源:市中区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积极为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直接引荐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兴办投资项目,且项目税务登记在我区的实际作用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
  引进工业项目生产经营见效后,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按一个年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节能环保减排的项目,按一个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二)引进服务业项目
  项目运营后上缴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运营后一个年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现代物流、地域总部、品牌商贸、社区服务、文化娱乐、金融保险等新型业态项目,按一个年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引进外商投资并形成税源的项目,按到位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它引进境外资金直接投资于我区项目建设的引荐人,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0.5%给予奖励。
(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地方企业
项目
  1.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且上交税金在30万元以上的,以投产后一年内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5%给予奖励。
  2. 利用高新技术嫁接地方企业项目的,以项目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五)引进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1.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特色路街、主题楼宇、星级酒店、专业市场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 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再以项目投产后年形成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
  3. 政府所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列入奖励范围。
  (六)在发达地区及境外选聘设立招商代理为我区引进的好项目、大项目且资金完全到位并形成税收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每年再给予招商经费。
  (七)本办法中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含其他税费。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引进资金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和受益单位同时申报,出具有效证明;引进项目的,项目落地后由引荐人和受益单位同时申报,出具有效证明。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核实后报请区政府批准认定,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
  (二)项目落地见效即奖,税收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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