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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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3 17:18 文章来源:济宁市市中区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充分发挥城市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城市建设与产业项目有机融合,实现都市型楼宇经济聚集发展,致力打造魅力、经典、财富中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我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经区政府确认的新建、改建单幢经营面积5000㎡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含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等),重点鼓励、扶持建设总部式、主题式楼宇和创业大厦。
总部式楼宇是指企业总部、地域总部及营销结算中心等经营机构相对聚集的商务楼宇。主题式楼宇是指同类或关联产业项目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的商务楼宇。创业大厦是指由区政府为鼓励全民创业而命名,用于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商务楼宇。
(二)新引进入驻楼宇经营的企业总部、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品牌商贸、生物制药、制造业等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投资、担保、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IT通讯、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高新科技企业;信息网络、产品设计、软件研发、影视动漫、文化传媒、教育培训等知识型、创意型企业;会展、广告、会计、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业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对楼宇投资开发主体的扶持政策
1.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的投资开发主体,楼宇竣工后按该项目上缴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2.对新建、改建总部式、主题式楼宇或创业大厦的投资开发主体,自楼宇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整幢楼宇入驻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扶持。
3.对聘请、委托国家二级资质以上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的商务楼宇投资开发主体或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楼宇招商主体的扶持政策
4.对整幢楼宇入驻企业经营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且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按其第一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扶持。
5.对整幢楼宇入驻企业经营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且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总部式、主题式楼宇或创业大厦,按其第一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扶持。
6. 对新引进且入驻楼宇经营的世界500强或全国500强企业的地域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按其第一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招商主体一次性扶持。
以上三款不包括投资开发主体自主招商的项目。
(三)对入驻楼宇项目的扶持政策
7.对新引进入驻楼宇经营的世界500强或全国500强企业的地域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8.对新引进入驻总部式、主题式楼宇或创业大厦经营,且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凡购买经营用房的,按其第一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经营用房的,两年内按其经营用房300平方米以内租金的10%给予租房补贴。
9.对新引进入驻楼宇经营且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连续三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上述上缴税金除特别注明税种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它税种。入驻楼宇产业项目是指除房地产、建筑企业以外,在市中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凡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区级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三、审核、兑现程序
(一)实行商务楼宇项目备案制度。凡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商务楼宇的投资开发主体,须填报《楼宇经济政策扶持项目备案表》,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备案。凡拟建总部式、主题式楼宇或创业大厦的投资开发主体,须填报《总部式、主题式楼宇或创业大厦项目申报表》,由区服务业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审批命名。
(二)实行楼宇经济扶持政策申报制度。按照“年度确认、集中兑现”的原则,每年初,由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商务楼宇,包括总部式、主题式楼宇和创业大厦的投资开发主体、招商主体、楼宇经营主体和经营期达一年以上的入驻楼宇企业,准备上一会计年度的相关资料,填报《楼宇经济政策扶持项目申报表》,由所在街道或部门汇总后,报区服务业办公室初审。
(三)实行扶持政策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主持,召集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招商局、市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区重点项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集中对街道或部门提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形成政策兑现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兑现。
(四)加强楼宇招商、税收规范管理。凡区政府确认的商务楼宇均为全区性项目招商载体,各街道、各部门引进的楼宇产业项目,须重点向商务楼宇推介,促其聚集发展。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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