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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网上登记
2005-06-12 16:10  商务部



一、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的程序。

  1、提出申请

  企业登录山东贸发网后,按要求填写登记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提交,并告知所在市的外经贸局,同时上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

  2、审核和登记

  各市外经贸局按照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抽取本市地企业的申报信息,并严格审核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答复,将结果反馈到网上。通过审核的,打印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企业,应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3、登记权限

  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外经贸局除受理本市所属的企业外,还可受理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和企业设在本地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登记申请。

  4、资格证书的申领

  已批准登记的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网上填写企业代码登记表,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并提交省外经贸厅申领资格证书。省外经贸厅在对企业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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